尊敬的客户,欢迎办理我行的定投类业务,请认真阅读本协议:
定投类业务协议
本协议甲方即客户,乙方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方自愿申请办理乙方定投类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及业务规则
一、定投类业务包括智能定投业务和溢财宝业务。
二、智能定投是指客户授权销售机构按约定的时间、周期、扣款方式、金额、终止方式等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买入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对我行代销的所有基金开放,如所选的基金没有开通定投业务则按单笔申购业务处理。如果选择按月定投,每月扣款的扣款日期可在1—28日选择,选择按周或按日定投,则无此控制。首次扣款日期应比申请当日至少晚一个交易日。
三、溢财宝是指客户授权销售机构对超过账户保留余额以上的资金自动提交基金买入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一个客户一张卡只能签订一份溢财宝投资计划。
四、投资计划每期扣款日期:如扣款周期按月计则为首次扣款日的每月对应日;如扣款周期按周计则为首次扣款日的每周对应日;如扣款周期按日计则为R+N日(R为前一次扣款日,N为约定的间隔天数)。投资计划暂停恢复后的首次扣款日期:如扣款周期按月计则为原首次扣款日的每月对应日;如扣款周期按周计则为原首次扣款日的每周对应日;如扣款周期按日计则为恢复日(交易日的概念)的下一交易日。如扣款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五、银行将在约定扣款日批量扣款,扣款基准金额以系统查询到的余额为准,如在扣款当日9:00前余额不足,则扣款失败,不再补扣。我行对扣款失败不承担任何责任。连续六期或累计十二期扣款失败,则视同投资计划自动终止。
六、投资计划的扣款先后顺序依次为定投和溢财宝。如同一业务类型中有多个投资计划,则按签订投资计划的时间先后顺序执行。
七、定投计划实施后,不允许修改,可取消后重新设定新的定投计划。
第二条:风险提示条款
一、基金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乙方仅作为基金公司的代销机构,对基金的业绩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受理的各类基金交易委托,以该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二、甲方如同意本协议即视为充分知晓基金投资的风险,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三条:法律适用条款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其它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三、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免责条款
一、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它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生,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因甲方指定办理基金代销业务的资金账户不正常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协议采用电子合同方式,不签署纸制合同,甲方在乙方网上银行系统上点击确认本协议的,即为甲方对本协议的有效签署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甲方完全认同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协议签订方式及其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经甲方签署、乙方系统成功确认后即生效。协议生效后,甲方可在乙方网上银行系统自助办理协议终止手续。乙方也可按第一条第七款的规定自动终止。
第七条:其它
本人同意提供给平安集团(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的信息,及本人享受平安集团金融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可用于平安集团及因服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为本人提供服务及推荐产品,法律禁止的除外。平安集团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