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投资者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丙方: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大华基金”)
本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投资者、平安银行与平安大华基金三方就“平安盈”快速转出服务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
鉴于:
平安银行作为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平安大华基金所管理的“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基金”(以下简称“货币基金”)。
平安银行和平安大华基金拟为签订本协议的投资者开通货币基金快速转出业务。为保证该业务顺利进行,明确业务流程、业务规则及三方的权利义务,就货币基金快速转出业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平安盈”:指平安银行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下同)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产品服务,包括产品买入及交易资金的划转及在线产品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本协议中,“平安盈”指平安银行与平安大华基金合作的货币基金产品的快速转出服务。
2、货币基金:指平安银行和平安大华基金合作销售的“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基金”,及未来平安大华基金募集并由平安银行销售,且开通快速转出业务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届时将由平安大华基金或平安银行另行公告。
3、投资者:指通过平安直通银行账户使用“平安盈”快速转出服务的个人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
4、快速转入:指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可通过平安银行指定平台提交快速转入申请,若平安银行系统判断该笔快速转入申请符合本协议约定,则该笔快速转入资金将实时显示为可用金额。
5、快速转出:指投资者提取资金,可通过平安银行指定平台提交快速转出申请,若平安银行系统判断该笔快速转出申请符合本协议约定,则该笔快速转出金额将实时划付至投资者预留的银行账户。
6、可用余额:包括投资者已提交的尚未经平安大华基金确认的申购金额、投资者已持有的货币基金份额、以及未结转收益。
7、垫资:指投资者提交快速转出申请后,若平安银行系统判断该笔快速转出金额需要由平安大华基金先行垫付的,则平安大华基金先行垫付该笔快速转出金额。
8、D日:指投资者提交快速转出申请的自然日。
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本协议对相关名词及术语释义仅适用于本协议,不能类推适用于任何其他各类协议、合同、备忘录等文件。
第二条 快速转出业务流程和业务规则
1、快速转出业务的开放时间正常情况下为每个自然日7*24小时。如遇特殊情况,平安银行或平安大华基金有权调整该业务的申请时间,并由平安银行通知投资者。
2、投资者提交快速转出申请后,若平安银行判断该笔快速转出申请金额不超过投资者的可用余额,且未超过丙方设定的垫资上限,则平安银行对该笔快速转出申请予以接受,否则不予接受。对于已被平安银行接受的快速转出申请,若平安银行系统判断该笔快速转出金额需要由平安大华基金先行垫付,则平安大华基金先行垫付该笔快速转出金额。
3、投资者同意,自平安大华基金垫资之自然日(含当日)起,投资者不再享有垫资金额对应基金份额的收益,相应基金份额在快速转出申请所属自然日起(含当日)的收益归平安大华基金所有。
4、投资者同意:平安大华基金将垫资金额对应的投资者的可用余额权益快速过户至平安大华基金快速转出业务专用账户,并赎回,赎回款用于偿还平安大华基金的垫付款项。
5、若投资者对已持有的全部货币基金份额进行快速转出的,投资者上一收益结转日(不含该日)至快速转出申请所属自然日前一自然日产生的未结转收益,将于下一基金收益结转日结转至投资者基金账户,但投资者可对该未结转收益再次发起快速转出申请。
6、在下述情况下,平安银行或平安大华基金有权临时暂停快速转出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1)通讯故障;
(2)系统故障或暂停服务;
(3)平安大华基金已垫资的金额达到设定的垫资总额;
(4)平安银行或平安大华基金认为需要临时暂停快速转出业务的其他情形。
7、垫资限额:平安大华基金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对垫资总额设定限额,并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随时调整上述垫资限额。平安大华基金设定并不时变更对单个投资者的垫资上限,由平安银行通过直通银行界面提前通知投资者。
8、如由平安大华基金垫资的总额达到平安大华基金设定的垫资限额,则平安银行和平安大华基金有权临时暂停快速转出业务,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该业务。
9、平安银行对投资者D日提交的快速转出业务申请予以接受并由平安大华基金进行垫资后,平安银行按照与平安大华基金约定的数据接口和格式于规定时间前向平安大华基金发送快速转出申请电子数据,并保证该数据的准确、有效。平安大华基金收到上述申请数据后,将垫资金额对应的可用余额权益快速过户至平安大华基金快速转出业务专用账户,并赎回,赎回款用于偿还平安大华基金的垫付款项。
10、禁止撤单:投资者的快速转出申请提交后不允许撤销。
11、快速转出服务暂不收取服务费,如平安大华基金根据业务情况需要收取服务费,由平安大华基金确定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并由平安银行提前通过直通银行界面告知投资者。
第三条 各方权利和义务
(一)投资者权利和义务
1、因“平安盈”服务需要,投资者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邮箱、联系地址、直通银行账号等)提供给平安大华基金。平安银行及平安大华基金承诺此信息仅用于“平安盈”服务。
2、投资者须按照平安银行的注册要求提供本人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信息,并负责对本人信息及时更新。投资者就上述各项条件与要求做出承诺,保证投资者身份的合法性,以及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非过时性。
3、若投资者提供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过时的信息,或者平安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投资者所提供的信息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过时的,平安银行有权中止(或终止)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并拒绝投资者使用本服务之全部或部分功能,因此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将由投资者来承担。
4、投资者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货币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上述文件不时修订版本的所有内容及规定,自愿向平安银行和平安大华基金申请办理货币基金快速转出业务。
5、投资者同意:依本协议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转出业务申请时,若该申请经平安银行接受,则由平安大华基金将快速转出的相应基金份额及收益过户至平安大华基金快速取现业务专用账户并进行赎回处理,相应赎回款用于归还平安大华基金的已垫付款,基金份额在快速转出申请所属自然日起(含当日)的收益归平安大华基金所有。
6、投资者同意:非因平安大华基金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快速转出的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导致快速转出可用余额权益不能被过户至平安大华基金快速转出业务专用账户、不能及时被确认赎回,赎回款不能到账,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归还平安大华基金垫付的款项并支付服务费等情况,或快速转出对应基金份额D日起的收益不能归属平安大华基金所有时,投资者应承担向平安大华基金偿还垫付款及相应损失的责任。
7、投资者确认,凡是使用投资者用户名及交易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申请,均被视为投资者亲自办理的有效交易申请,并对该等申请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投资者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交易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投资者因使用的计算机软硬件故障、受到攻击或其他网络原因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平安银行及平安大华基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平安银行权利和义务
1、平安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手段对投资者进行身份验证,并据此决定提供服务的范围及为投资者开放服务种类、范围及进行业务操作的权限。为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平安银行有权根据投资者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
2、平安银行对投资者提交的有效的快速转出业务申请应当及时、准确予以接受。对未予接受的快速转出申请,平安银行应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解释说明。
3、平安银行负责及时、准确判断该笔快速转出申请是否需要由平安大华基金进行垫资,若需要平安大华基金垫资的,平安银行应实时从平安大华基金垫资账户中将相应金额资金划付至投资者预留银行账户。
4、平安银行应按照与平安大华基金约定的数据接口和格式于规定时间前向平安大华基金发送快速转出申请电子数据,并保证该数据的准确、及时和有效。
5、平安银行应按照平安大华基金设定的垫资限额开展快速转出业务,对超过限额的申请不予接受。当日垫资总额达到平安大华基金设定的限额时,平安银行应及时暂停快速转出业务,确保平安大华基金的垫资金额不超过设定的垫资总额,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三)平安大华基金权利和义务
1、非因平安大华基金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快速转出的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导致快速转出基金份额不能被过户至平安大华基金快速转出业务专用账户、不能及时被确认赎回,赎回款不能到账,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归还平安大华基金垫付的款项等情况,或快速转出基金份额D日起的收益不能归属平安大华基金所有时:
(1)平安大华基金有权向投资者追回垫付款项,平安银行应予以协助。
(2)平安大华基金有权对投资者所持有的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包括且不限于货币基金)进行相应的过户处理,相关过户费用(包括且不限于赎回费)由投资者承担,相关基金份额在过户后净值上涨的收益由本公司享有,净值下跌的损失亦由本公司承担,投资者不再享有相关收益或承担相关损失。
(3)平安大华基金有权要求投资者在其提交快速转出业务申请所属的有效申请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本公司的垫付资金和服务费,逾期清偿的应按逾期支付款项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日违约金。
2、 平安大华基金只对平安银行提交的快速转出业务电子数据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格式和限额进行审核。
3、平安大华基金有权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临时暂停快速转出业务,调整快速转出业务的办理时间,或者调整快速转出业务限额等,并由平安银行通知投资者。
4、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进行冻结、强制扣划等的,平安大华基金有权通知平安银行中止投资者的快速转出业务,直至有权机关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解冻。如平安大华基金错误通知平安银行中止投资者快速转出业务,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平安大华基金负责赔偿,平安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赔偿由此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2、如一方承担了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应由其他方承担的责任,或由于其他方的违约行为而对任何协议之外的第四方承担责任和/或受到有权机关处罚导致的损失,该方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偿并获得全面的赔偿。
第五条 免责条款
1、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电力、网络、系统、通讯故障发生,导致平安银行或平安大华基金无法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协议的,平安银行或平安大华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平安银行和平安大华基金对网络数据的传输采用网上安全电子认证证书方式,但平安银行和平安大华基金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投资者因电子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因投资者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平安银行或平安大华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因投资者预留的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变更)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平安银行或平安大华基金无法履行协议的,平安银行或平安大华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平安银行、平安大华基金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平安银行或平安大华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投资者签署后立即生效。投资者在首次提交快速转入或转出业务申请时,点击“接受”、“同意”或“下一步”按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平安大华基金和平安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调整,如遇调整,会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请在每次签署协议时认真阅读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