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IC借记卡领用合约

平安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平安银行IC 借记卡(以下简称“IC借记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在知悉并愿意共同遵守《平安银行借记卡章程》的前提下,就IC借记卡的申领、使用、销卡销户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合约。

第一条  IC借记卡申请
(一)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乙方及其代理人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件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乙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除非甲方确实收到了上述更改通知并更改了有关记录,否则原有的资料将一直有效。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甲方未收到更改通知、或在甲方更改有关资料之前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应对乙方领用和使用IC借记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变更或替代, 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3.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四)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领卡申请。
(五)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IC借记卡,如上述情况发生甲方有权停止乙方IC借记卡的使用,乙方承担因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交他人使用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
(六)甲方为乙方开立IC借记卡的同时,甲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及平安电话理财服务,如乙方需要使用该服务,须自行通过甲方官方网站及客服电话进行激活使用,并享有网上银行高级用户权限。
(七)IC借记卡开卡开户时默认签约本卡活期存款主账户向本卡电子现金账户转账的指定账户圈存协议(部分地区金融社保IC卡除外),乙方可以在甲方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营业网点等渠道解除该协议。

第二条  IC借记卡账户和应付款项
(一)IC借记卡账户包括存款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和电子现金过渡账户(部分地区金融社保IC卡不含电子现金账户和电子现金过渡账户情况除外)。
(二)IC借记卡电子现金余额上限为人民币1000 元(含),不计付利息、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得取现和转账(销卡销户时除外)。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视同现金管理,只可用于电子现金消费交易,不设密码。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的判断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
(三)IC借记卡电子现金过渡账户不计付利息、可挂失、可止付、不得取现和转账(销卡销户、电子现金过渡账户转登IC卡时除外)、与存款账户共用一个交易密码。电子现金过渡账户资金只可通过电子现金过渡账户转登IC卡交易转账到电子现金账户,用于电子现金消费交易。
(四)应付款项为乙方使用IC借记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卡片工本费、账户管理费、挂失手续费、现金存取及转账交易手续费。
(五)乙方授权甲方扣收IC借记卡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以偿还应付款项。

第三条  交易方式及交易凭证
(一)IC借记卡存款账户设有交易密码。乙方使用IC卡联机交易时芯片与磁条交易共用一个交易密码(电子现金消费交易无需交易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凡使用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乙方本人所为。乙方使用IC借记卡发生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IC借记卡对应账户内办理结算。甲方根据交易申请为乙方办理的存取款、消费、转账、圈存等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交易的有效凭证。
(三)乙方领取IC借记卡时,应立即在IC借记卡背面的签名条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 并在用卡需要签名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在查询、消费、圈存、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甲方、中国银联及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五)在甲方或甲方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存现、取现、转账或圈存交易时,乙方如无法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超过甲方规定金额的取现交易,委托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本人以及乙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凡使用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委托代理人取得了乙方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因委托代理而产生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账户,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账户扣转该笔款项。
(七)如果乙方对交易有疑问,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在查询过程中乙方如委托甲方索取有关交易单据证明的,由此产生的手续费须由乙方支付。
(八)乙方每日每卡在自助设备上的累计提款额不得超过自助设备的规定限额。
(九)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圈存、消费和查询等功能。
1.电子现金账户须先圈存(即充值)后消费。乙方可通过甲方网点以现金存入方式或从IC借记卡卡内活期账户转入、其他借记卡转账等方式进行圈存,也可在甲方ATM等自助设备以现金存入方式(在具有收钞功能的存取款设备上)或从IC借记卡卡内活期账户转入方式进行圈存,还可通过中国银联网络的指定设备或渠道进行圈存。圈存交易不可撤销,圈存后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得超过余额上限。
2.乙方使用电子现金进行消费时无需提交密码。如乙方选择活期账户进行消费,仍需输入交易密码。
使用电子现金账户进行的交易不可撤销。如乙方使用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消费后因退货或其他原因而发生的退款交易,退款资金退入IC借记卡人民币活期账户。
3.乙方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终端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信息和最近 10 笔交易明细记录。

第四条  IC借记卡密码重置及挂失
(一)乙方遗忘IC借记卡密码的,应由本人凭IC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提出密码重置申请。
(二)乙方遗失IC借记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挂失对存款账户、电子现金过渡账户有效,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
凡使用挂失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IC借记卡丢失或被盗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三)乙方遗忘密码或遗失IC借记卡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
2.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前发生的IC借记卡下的所有交易;
3.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乙方未在IC借记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乙方未保管好其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因密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甲方调查相关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第五条  IC借记卡换卡
因IC借记卡卡片损坏、挂失、有效期到期、卡面升级更换等原因,乙方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或指定渠道申请换卡。原IC卡片必须收回(挂失换卡除外)。换卡时,乙方可申请换领新卡,存款账户及电子现金过渡账户余额转至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可通过一次性全额圈提进行提取。申请圈提时,如卡片能正常读取,甲方直接将芯片中记录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资金实时转回新换IC借记卡的人民币活期账户。如卡片已损坏,甲方将在中国银联规定的消费清算周期之后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资金转回新换IC借记卡的人民币活期账户。
如乙方申请挂失换卡,根据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原则,甲方不受理挂失IC借记卡下电子现金账户的余额资金提取。

第六条  IC借记卡的销卡销户
(一)乙方如需停止使用IC借记卡的,应向甲方提出销卡销户申请。
(二)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卡申请时乙方无应付款项、没有相关签约或冻结款项,则甲方可以为其办理销卡销户手续。
(三)IC借记卡销卡时,存款账户及电子现金过渡账户余额全额提取。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可通过一次性全额圈提进行提取。申请圈提时,如卡片能正常读取,甲方直接将芯片中记录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资金实时提取。如卡片已损坏,甲方将在中国银联规定的消费清算周期之后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资金转回乙方预留的账户或由乙方选择到营业网点提取现金。
如乙方申请挂失销卡,根据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原则,甲方不受理挂失IC借记卡下电子现金账户的余额资金提取。
(四)乙方在销卡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前因使用IC借记卡而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仍应由乙方承担,上述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由乙方一次清偿。
(五)本合约自销卡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

第七条  有效期
IC借记卡具有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逾期卡片自动失效。失效后,乙方在该IC借记卡项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卡片到期乙方如需继续用卡,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乙方不需用卡,应办理销卡销户手续。

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其他
(一)甲方有权修改本合约,包括IC借记卡申请表、收费表以及借记卡章程,并于执行前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平安银行借记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二)乙方在IC借记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共同遵守《平安银行借记卡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
(三)乙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平安银行借记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本合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