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更好地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平安银行开办个人网上银行(含手机银行)业务。平安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含手机银行)服务系统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归平安银行所有。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用户与平安银行就个人网上银行(含手机银行)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用户应认真阅读本协议,且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平安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用户。
手机银行客户适用于本服务协议约定,不再单独另行签署服务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本行":指平安银行;
"用户":分为无安全工具版用户(简称“普通用户”)、安全工具版客户(简称“高级用户”)
"网上银行(含手机银行)服务":是指平安银行借助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技术,为个人用户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个人网上银行及其他业务/功能的相关网页、手机银行(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及与其业务/功能相关的网页、APP客户端、PAD客户端等软件,下同)。
"交易指令":指用户通过互联网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指示;
1.2 普通用户指在平安银行设定的限额(人民币2000元)之内交易的无安全工具用户。普通用户可在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凭用户登录密码和账户交易密码直接办理相关网上银行业务,不须到指定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1.3 高级用户指在平安银行开通安全工具(USBKey数字证书、手机动态密码)的开通安全工具用户。高级用户必须本人亲临平安银行指定网点机构申请使用网上银行系统,申请时应据实填写相关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平安银行指定网点机构负责受理并审核高级用户提交的申请资料,决定是否批准高级用户的申请。
1.4 本行的安全工具包括两种,即USBKey数字证书、手机动态密码。
1.4.1 "USBKey数字证书":指用于存放用户身份标识,并对用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1.4.2 "手机动态密码":是指网上银行用户在办理网上支付交易过程中,使用手机动态身份认证工具获得的,用于交易认证的一次性口令。
1.5 网上银行(含手机银行)服务的用户须具备如下条件:
1.5.1 在申请网上银行服务前已在本行开户
1.5.2 保证遵守本协议及《平安银行网上银行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平安银行手机银行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第二条 服务开通及服务内容
2.1 用户可凭平安银行借记卡或存折、身份证件等信息,登录本行官方网站或下载口袋银行客户端,开通个人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并进行相关交易。
2.2 普通用户使用的网上银行服务范围在本行已提供的服务项目和交易限额(人民币2000元)之内,也可由用户自己在网上设置服务项目和交易限额。本行有权随时变更(增加和减少)所提供的服务种类和交易限额,并在网上银行主页向用户公告;用户也有权随时变更(增加和减少)所申请的服务种类和限额,用户变更服务种类,必须在本行系统已开设的服务范围之内,变更的服务种类以电脑记录为准,不须另行通知本行。
2.3 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系统和资金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本行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
2.3.1 普通用户:
(1)在除本行主机批处理以外的时间内为用户提供网上查询及本行内转账服务;
(2)在除节假日外的营业时间内为用户提供跨行转账及异地汇款服务。
2.3.2 高级用户:
(1) 在除本行主机批处理以外的时间内为用户提供网上查询及本行内转账服务;
(2) 在除节假日外的营业时间内为用户提供跨行转账及异地汇款服务。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银行在用户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银行业务规定的情况下有权终止对客户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服务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3.2 用户名、用户登录密码是用户进入网上银行系统或手机银行系统办理各项金融业务的唯一有效身份标识。
3.3 凡使用用户名、用户登录密码、账户交易密码、动态密码及USBkey数字证书进行的操作,平安银行均视作用户本人所为。用户应妥善保管用户名、用户登录密码、账户交易密码、动态密码及USBkey数字证书,并保证无论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保管不当、密码泄露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造成纠纷或损失的,由用户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3.4 用户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
3.5 用户在办理网上银行(含手机银行)业务时,因本行工作失误导致用户资金延误的,由本行按《支付结算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赔偿。
3.6 本行应对用户的账户交易资料等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用户的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行,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四条 协议的终止
4.1 本行有权随时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银行服务或服务的种类,无须预先通知客户;银行不承诺保持任何一项功能或服务不停止或不中断。
4.2 用户和本行均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用户终止协议,须在网上撤销原用户号,银行终止协议必须在网上银行主页向用户公告。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4.3 若用户的账户涉及洗钱、诈骗或违反银行内部合规政策,我行有权直接终止其网上银行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不论直接或间接导致),本行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服务费用的收付
用户使用网上银行(含手机银行)服务,按本行官网公告的“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执行。
第六条 差错处理与法律争议
6.1 如用户发现本行执行其交易指令确有错误,应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本行,在通知中应说明怀疑错误发生的原因、有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本行应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银行工作日内告知用户调查结果。如本行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本行的原因,应在告知用户调查结果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对错误作出改正,如本行认为错误并未发生,应在调查结束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用户并做出解释。
6.2 本行应就错误的发生赔偿用户相应的损失,但以下情况除外:
6.2.1 本行接收到的交易指令信息不明、不完整等;
6.2.2 用户的交易指令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6.2.3 用户未能正确依据网上银行(含手机银行)服务的说明行事;
6.2.4 用户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6.2.5 用户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6.2.6 战争、核事故、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本行的情况;
6.2.7 因租用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导致网上银行系统或手机银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3 用户和本行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4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应依中国法律进行解释。本协议是对用户与本行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就使用网上银行(含手机银行)服务而言,应以本协议为准。网上银行(含手机银行)服务中发生的电子凭证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效力的真实和有效的依据。
第七条 风险提示及安全常识教育
7.1 用户在使用网上银行(含手机银行)服务过程中,可在本行允许的范围内在网上修改个人资料,但用户需对修改所造成的损失和风险承担责任。
7.2 用户不得在网上银行系统或手机银行内发送与网上银行(含手机银行)业务无关或破坏性的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对造成本行损失的,本行有权对用户进行索赔。
7.3 用户应持续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切勿轻信他人以发放贷款、网银升级、退税补贴等为由办理银行卡或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服务;勿轻信他人而下载“银行证书”等软件,用户应在本行官网(www.bank.pingan.com)指定渠道下载相关安全控件及软件。
7.4 用户应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安装电脑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盗或泄漏;用户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8.1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8.2 本协议经用户在本行提供的电子渠道上(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点击“确认”或“提交”键后即时生效。用户在本行电子渠道勾选本协议的行为即为用户对本协议的有效签署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用户完全认同本条的协议签订方式及其法律效力。